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 事后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21   来源:

沧水罚决〔2025〕05

当事人:肃宁县英宁供暖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MADJ1EQE1K,法人代表:继英,地址:河北省肃宁县石坊东路东关家属院4排1号

根据上级交办,我局于2025225日对肃宁县英宁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肃宁县英宁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取水许可证号:B130926G2021-66466),许可取水量9.97万立方米,2024年取水量17.64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量为7.67万立方米。同时存在超审批面积供暖违法问题和未按批准的取水、退水地点取退水的违法问题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有关事实有对你单位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实际取水量、实际供暖面积、现场勘查记录等为证,参照《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水政〔2024〕30号第一栏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环支行(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2号金融大厦1楼),户名:沧州市财政局,账号:10044662861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沧罚证字第130900013

沧州市水务局

2025032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